地矿行政组织体制现状与改革
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的要求出发,地矿行政必须实行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但是从我国多民族组成、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必须兼顾地方(尤其是少数民族自治区)的利益,因而,地矿行政组织体制在实行中央集权的同时,必须辅以分级管理相结合。
地矿行政管理改革是指政府为了提高地矿行政管理效率和效能,使之适应和促进地矿工作的发展,有意识地改革旧的行政管理制度和方式,建立新的行政管理制度和方式的行为。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全国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国务院的职能部门,主管全国地矿行政管理。它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颁布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地矿行政管理的有关规章,可以责成地方地矿行政组织撤销或改变不适当的行政命令、决定等。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以高度集中直接计划控制为重点的管理模式逐步被以间接调控为主的管理模式所取代。党的十五大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政府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要求的干扰和忽视对地矿行政组织横向结构的研究,致使同一层次机构设置偏多,职责划分又不很清楚。这是导致地质矿产行政管理过程中经常出现推诿、扯皮现象的主要原因。因此.在未来的机构改革,特别是在地矿行政组织调整过程中,不仅需要重视体制的研究,还应着力研究地矿行政组织结构,使之更加科学化。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此外,实施细则还对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利用进行了具体规定。例如,对矿产资源的登记、备案、统计等进行了规范,加强了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实施细则还强调了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要求开采单位在开采过程中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我国《矿产资源法》第 14 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31 条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制度。
(二)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统筹协调,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开发利用
1、二是严格规划准入管理,从严控制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综合利用标准,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管理,落实相关管理政策,加强重点开采区内矿产资源规模开采和集约利用,严格控制资源、能源和环境容量不具备条件地区新增资源开发项目建设。
2、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调整矿业结构。划定不同功能的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科学划分勘查规划区块,合理设置矿业权,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布局。阿勒泰地区矿产资源丰富,开发利用强度相对较低,在矿业特区内要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空间秩序,优化矿业开发布局。
3、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管 (一) 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管理。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把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源头关,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加强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
4、二是支持海南推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支持海南省加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力度,开展石碌矿区资源开发整合,对贫矿、难选冶矿的综合利用给予资金和技术支持,支持开展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和绿色矿山建设。
5、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矿产资源布局,严格非煤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管理、总量调控和开采准入制度。推进企业重组和资源整合,促进资源节约与全面高效利用,实现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
6、面向社会需求,搞好统筹规划,超前部署和开展地质勘查。集中力量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突出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勘查工作,增加资源地质储量。建立政府与企业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地质勘查体系,健全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的地质工作管理体制,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资金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