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地使用权的取得与矿区土地复垦
矿地使用权的取得 矿地,顾名思义是埋有矿产资源的土地。在矿地实施勘探、开采作业必然要使用土地,由于现行矿业权中仅包括地下使用权,并不包括地表的使用权,故欲合法地使用土地,就必须再取得以地表为客体的土地使用权,即为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地表,其存续期限视矿业权的需要而定。
矿山土地复垦,又称为土地复垦,是指采矿权人在遵循矿产资源和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对矿山建设与生产活动中因挖掘、塌陷等因素导致破坏的土地进行修复与治理,以恢复其可利用状态的一系列措施。
第六条 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规划内容包括矿山生产规划、土地复垦管理规划、复垦地开发利用规划和采后矿区发展规划。矿区土地复垦规划应遵循因地制宜、持续性、综合效益、统一原则。规划步骤包括确定规划范围和目标、收集复垦资料、分类制图、土地评价、规划设计与设计实施调整。
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炭工业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煤炭工业部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政策引导、信息服务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负责在辖区内进行本细则的贯彻实施、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第六条 坚持以用为主的指导思想,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采用多种途径利用粉煤灰。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煤炭工业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6年-2010年》,规范部级优质工程评选管理工作,鼓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争创一流工程,促进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部级优质工程是在经过质量认证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中评选出的煤炭系统优秀工程。
各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煤炭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进行解释。
矿产资源结构调整的管理措施
1、通过设置勘查与开采规划准入条件,切实落实规划分区管制措施,规范区内勘查和开采行为,不断提高规划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一步好转。
2、我国矿产资源开采集约化、现代化程度偏低,需要优化结构、创新技术和加强管理。一是鼓励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应用成熟技术和高新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水平。
3、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微观经济掌握在具有独立利益的企业手中(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企业),矿产资源生产者可以通过出资获得资源,所以他们都是根据市场信号的变动,将其掌握的经济资源投入到自己选择的生产方向上去。
4、加强监管和执法: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采矿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规操作。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促进可持续采矿:推广和鼓励可持续采矿实践,采用环保技术和设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鼓励绿色矿山的建设,采取生态恢复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功能。
固体矿产勘查的相关规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矿产地质勘查(以下简称勘查)的基本原则、勘查目的及斯查阶段、勘查研究内容、勘查工作程度、绿色勘查、勘查工作及其质量、可行性评价、资源储量类型条件、资源储量估算等要求。
修订后的总则规定应根据矿体规模、矿体形态复杂程度、内部结构复杂程度、矿石有用组分分布的均匀程度、构造复杂程度等主要地质因素确定勘查类型。按矿床地质特征将勘查类型划分为简单(Ⅰ类型)、中等(Ⅱ类型)、复杂(Ⅲ类型)3个类型。
矿产资源勘查执行单矿类 ( 种) 规范。尚无对应单矿种规范的矿产地质勘查,可根据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并参考产出特征、加工选冶性能相近的矿种规范要求,编写勘查工作设计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凡无法类比或单矿类( 种) 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的,遵循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的原则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矿产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勘查工作、可行性评价工作,矿产资源/储量类型条件、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等。
要求编录人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对岩石学、矿物学、矿床学、构造地质学理论有所钻研,有一定的理论业务基础,对某一地区在开展工作之前,对该区岩石应有系统的认识,这是提高野外地质观察描述质量的基础。
看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取得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本类别所有的地质勘查活动。取得乙级和丙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的地质勘查活动的范围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1、矿产资源规划制度。指以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为主线,以“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为原则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是对一定时期内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等在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上作出的总体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制度。
2、【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管理的职能源自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1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中,依据矿产资源的赋存特点、成矿区划、勘查开发状况、生产力布局、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要求,对某一特定区域范围内划分出不同类型的勘查开采规划区,赋予相应的主体功能,并制订相应的准入条件等管理措施。
4、第一部分 矿业权法律详解 矿产资源: 它是指地壳中具有经济价值的天然物质,如金属、非金属矿产等。 所有权归属: 矿产资源一般归国家所有,但在特定条件下,个人或企业可能享有开采权。 管理部门: 矿产资源的管理和监督主要由自然资源部或其地方分支机构负责。
采矿权有偿处置行政处罚的规定包括什么?
1、采矿权有偿处置行政处罚的规定包括:对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有明确规定。对违法开采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采矿权行政处罚救济规定是当自己合法的采矿权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矿权实际就是矿产使用权,也就是说当合法取得了对应的采矿权后,那么就依法对其矿区的矿享有开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
3、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4、非法转让采矿权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采矿所获得的收益,并且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吊销采矿许可证,采矿权未经允许不能私自转让,擅自转让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后果。
5、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6、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