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法律法规
1、《国务院令第296号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专门针对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制定的行政法规,强化煤矿安全生产。 《国务院令第302号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规定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增强安全事故的预防和管理。
2、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主要有《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等。《煤炭法》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而制定的;《矿山安全法》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等。
3、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4、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八条矿井每年必须经过瓦斯等级鉴定。矿井各煤层应有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第九条矿井应当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5、安全生产,关系到企业的稳定运营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法律法规体系是其坚实的保障。我国为确保安全生产,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其中的关键组成部分:首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基础性法律,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和各方责任。
6、法律分析: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有:(1)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
非法采矿罪如何认定?
非法采矿罪数额的认定是怎样的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最高法关于非法采矿罪的判决标准,是达到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如果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
非法采矿,派出所,法律依据
依据刑法第343条第1款: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非法采矿的归口单位是国土管理部门,私自非法采矿的,应该向国土资源局举报。如果是已经挖好的沙子,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沙子偷着,构成盗窃罪,应向公安派出所举报。如果以为无主的沙子而占有,拒不归还的,构成侵占罪,当事人应该向法院举报。
农村耕地被非法占用怎么投诉农村耕地被非法占用的投诉方法如下:(1)找当地村委会,派出所进行解处理;(2)应该及时到当地国土所或者国土局举报;(3)也可以向上级政府信访部门举报;(4)收集侵权的证据,然后去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偷石头被抓涉嫌非法采矿罪,路边的石子属于情节较轻的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沙”属于矿产资源,非法采砂可能涉嫌非法采矿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了一系列严格的开采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矿产开采过程中的人员安全。首先,第八条规定,所有采掘作业必须制定详尽的作业规程,明确技术与组织措施,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作业环境,确保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在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开采活动需首先向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获取采矿许可证。特殊情况如工程建设项目内的建材开采、公益建设、生活自用和抢险救灾等,无需办理采矿登记和领取采矿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了详尽的规定。在第五章中,着重强调了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县级以上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必要时,会设立专门的矿山安全监督机构或者配备矿山安全监督员,他们负责监督法律和办法的执行情况。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例
1、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 (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 (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 (三)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 (四)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指出,对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当其勘查投资金额小于500万元人民币时,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发证。这一规定旨在有效分配资源与简化审批流程。
3、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实行严格的区块登记制度,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并颁发勘查许可证。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除了特定类型的矿产资源外,其余矿产资源的勘查需由自治区审批。国家和地方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探矿权申请人的确定由合同或相关法规决定。
4、在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分别以第240号、第241号和第242号令颁发了三项重要的行政法规,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统称“三个办法”)。自那时起,这三个法规开始实施,对于有效地推动矿产资源法的贯彻执行起到了关键作用。
5、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在进行矿权转让时,需要缴纳以下几种税费:增值税:根据转让矿权的类型和价值,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盗取国家矿产资源罪量刑标准
1、偷盗国家资源罪的量刑主要依据盗窃数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4、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关于盗采矿产资源的相关定罪标准,在我国刑法典中并无专门设立盗采矿产资源罪这一独立罪名,而盗采矿产资源实际上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