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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行政管理结构(行政矿长责任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8-15

燃料工业部发布公私营煤矿暂行管理办法

1、第一条 全国煤矿的主管机关,在中央为燃料工业部,在大行政区为工业部或重工业部,在省为工业厅或工商厅及其授权之机关,在市为工业局或工商局,在有矿区政府的地方为矿区政府。第二条 矿权属于国家,必须依法呈请核准,始得开采(在中央矿业法未颁布前,指大行政区及省市级单行法则)。

2、新中国成立后的1950—1952年,根据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的《公私营煤矿暂时管理办法》、《公私营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要点》、《土采煤窑暂行处理办法》3个法规和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列》,山西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公私营煤矿进行整顿,封闭小煤窑2000多处。

3、小企业管理局援助项目。小企业管理局主要是为那些无能力获得私营银行贷款的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从而使得银行愿意向这类小企业提供贷款,节能项目可获优先考虑。1993~1995年小企业管理局共提供贷款担保215亿美元。

4、俄罗斯有60%的煤产量来自私人煤炭公司,所以改革要完成的任务之一是有效地调节市场经济下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因此,地下资源利用、确保煤炭稳定而充分供应、改进立法和规范权力范围,是国家调控的重点。根据条件修订现有的政策包括: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炭企业技术操作和设计定额。

5、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

6、煤炭企业管理由经验决策转向信息化、系统化、科学化决策上来,推动煤炭生产向安全高效,集约化方向发展。煤矿安全实现由控制伤亡事故向职业安全健康转变。坚持以安全生产为前提,把煤炭工业发展建立在煤矿安全状况不断改善、全行业职业安全健康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明显好转并向根本好转迈进。

江西省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 为促进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事业的健康发展,合理开发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本办法。

3、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采矿生产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含合伙)采矿者。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矿产资源和环境,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5、江西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章详细规定了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首先,第十一章明确了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如矿长全面负责,副矿长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内的安全生产。

6、第三十五条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按国家有关规 定向重点矿山企业或者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矿产督察员。矿产督察员有权向采矿权人了解有关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查阅有关资料,或者进入现场进行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矿产资源法的补充和细化,旨在规范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保护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利用,加强监管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具体解释和细化,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2、因此,将《矿产资源法》的立法目的定为发展矿业和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这两层意思围绕着一个中心,即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二是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精神。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1号 现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 总理*** 1998年2月12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