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1、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为业务领导关系,下级部门要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六条 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属矿种各自的安全规程,其安全设施的设置、建设必须符合其行业规定、行业标准的要求。
2、第一条 为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太原市迎泽区安监局承担着重要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能如下:起草并发布全区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负责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预测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综合监管部门,监督指导区政府相关部门和街办(镇)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4、四)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负责收集、整理、综合统计、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并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五)综合监督检查煤炭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规情况,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5、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设机构包括办公室、安全生产监察队、太原市矿山设计院(太原市安全评价中心)、财务处、政策法规处、局机关生活后勤服务中心以及太原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
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2、一)、地面防治水 疏通地面建筑物、工业广场及井口外的水沟,保证畅通无阻。对矿区内+350m水平以上的老井口、废旧煤巷及井口进行封堵,水沟进行清理,保证畅通无阻,使地面水不倒灌下井。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4、查明矿区(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表水、地下水渗入矿井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地测队还应负责提出年、季、月的水情水害预报,为防治水工作安排提供资料。 第3条:雨季期间设立监时的雨季“三防”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测队,队长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负责防治水工作计划的安排。
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太原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为业务领导关系,下级部门要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六条 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属矿种各自的安全规程,其安全设施的设置、建设必须符合其行业规定、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太原市迎泽区安监局承担着重要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能如下:起草并发布全区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负责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预测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综合监管部门,监督指导区政府相关部门和街办(镇)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监督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持有情况。 指导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对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设备安全进行监管,并对相关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资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