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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矿产资源与生态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发布时间:2024-07-18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

1、法规建设与政策制定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确立了矿产资源开发必须贯彻“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2009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出台,弥补了《矿产资源法》的立法不足。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现状 逐步建立、健全矿山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 1986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条款中明确了矿山勘查与开采的法律程序、法律责任,形成了系统的管理体制来约束矿山企业减少环境污染及承担环境治理责任。

3、山西潞安矿务局王庄煤矿采用人工造林绿化新技术,为矸石山的绿化探索出一条新路子,不仅治理了矿山“三废”,复垦了土地,恢复了生态,而且树立了样板,为推动全国矿区环境保护工作作出了贡献。

4、矿山废水污染 矿山废水主要来源于矿坑水、废石场淋滤水和尾矿池废水。矿山废水排放量大,持续性强,污染范围大,影响地区广,而且成分复杂,浓度极不稳定。其后果是危及人体健康和其它动植物的生存,危害工农业生产。

5、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发展趋势 山东省作为矿业大省,矿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目前大大滞后于矿山开发建设步伐,因此,随着矿山开发强度的加大,矿区地质环境问题将越发突出。

6、矿山地质灾害现状及潜在环境地质问题 1 矿山地质灾害现状 1 崩塌 崩塌灾害是我省露天采矿场十分常见的地质灾害之一,具有普遍性、多发性、规模小,但人员伤亡较重的特点。

青岛市资源开发与地质-生态环境的保护对策

1、矿山污染、侵占耕地、过度开发等现象日益严重,为防止或减少污染,首先要严格管理,严格控制工矿企业的发展规模,对矿山污染大户应限期达到排放标准要求,严格执行有关矿产、土地管理法规,工矿企业的新建、扩建,都必须充分考虑环境容量,切不可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忽视长远的生态效益。

2、位于小珠山、铁镢山低山丘陵区,自王台—市美—海青一带,自然生态环境较好,植被自山区至山前为密林、一般林、稀疏林及农作物,一般无明显的地质环境问题,地下水质量良好,有少量采矿采石坑和崩塌点。 重点保护对策:关闭采矿采石点、对原有采矿采石坑进行复垦植树、加大植树造林力度等。

3、地质-生态环境质量优良区(Ⅰ类区):分布在青岛中东部崂山中低山区,北部大泽山低山区,南部的低山丘陵,莱西北部丘陵等地区,占全区面积的28%。该类区自然生态环境优良,植被发育,一般无明显的环境地质问题,有少量崩塌点,采矿、采石坑少,局部有轻微的水土流失,地下水质量为Ⅲ级,人类工程活动强度不大。

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

在已有法律条款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生态补偿的主体与客体,补偿的原则、依据和标准,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顺利开发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以《生态补偿条例》为核心,建立健全配套的法规体系。国家层面应分别制定《矿产资源生态补偿保证金管理办法》等单行立法及实施细则,地方也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各地的实施办法,以使生态补偿实践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的开发者和利用者应承担对矿区生态环境的补偿责任。通过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益补偿机制,向矿区提供一定资金用于矿区生态环境的治理和生态功能的修复,为资源所在地的生产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另外,建立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也可以帮助后代子孙实现继续发展,实现当地居民脱贫致富。

.加快建立“环境财政”。把环境财政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生态补偿的力度。在中央和省级政府设立生态建设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为扩大资金来源,还可发行生态补偿基金彩票。

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

1、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监督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的原则。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家对矿产资源保护有哪些要求?

1、加强对限制性开采、禁止开采和保护性开采矿种的保护,严格实施矿产开发利用“三率”的监督管理。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建立战略资源储备制度,对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矿产资源进行必要的储备,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和矿产品持续安全供应。促进矿山生态环境的改善。

2、怎样保护矿产资源如下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规体系。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乱采滥挖,防止矿产资源的损失、浪费或破坏。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矿产资源的最优耗竭。加大对矿山科技进步的投资,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评估制度。

3、第五,保护矿产资源与保护环境相协调的原则。必须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同环境保护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4、第14条列出矿山使用的设备、器材和安全标准,如采掘设备、电气设备、爆破器材、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或行业标准,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第15条要求矿山企业定期检查和维修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建立技术档案,确保操作人员的绝缘保护,并规定了操作和检修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