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范围
1、矿业权出让、探矿采矿。根据矿产资源征收资料规定,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范围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矿业权出让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是指在地壳内部或表面天然形成的固态、液态或气态堆积体, 它们现在能够、或潜在地可以成为有经济价值的开采对象。
2、我省目前在征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包括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业权出让收益。
3、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是国家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法规内容
1、税率按附录规定,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调整并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征收机构根据矿区范围由县级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分级负责。采矿权人需每年按时缴纳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补偿费,中止或终止开采时需结清。缴款时需提交相关产量、销售数据等信息。
2、法律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农田征收补偿条件:旱田平均每亩补偿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6万元。
4、法律分析: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5、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保护,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第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的7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八条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部门应持有自治区物价部门颁发的《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办理缴库和会计核算,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年度审验和票据稽查。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标准规定。法律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计算公式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法律分析】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国家从采矿权人的经营中如期收取资源消耗后的价值补偿,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依法向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矿产资源补偿费应计入企业生产成本,归类为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中的其中一个科目。具体应如何进行核算,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会计准则进行处理。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公司在采矿过程中需要向国家交纳的费用,也是属于企业的生产成本之一。
法律分析:5:5。法律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令第150号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以下简称“矿补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 责征收,目前存在多部门征收矿补费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尽快报请当地政府解决多部门征收问题,明确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为征收部门。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标准规定。
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 ,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