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
1、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2、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作价与外商合资或者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外商可以通过转让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第六条 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应当依照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勘查区块登记,取得探矿权。
3、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在我省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加速矿业开发,根据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和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4、云南省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遵循严格的管理规定。第三章详细规定了不同规模和类型的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程序。中型矿产资源、外商投资开采、地热、矿泉水和宝玉石等,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采矿许可证,而对于小型矿产储量规模的,州(市)或地区行政公署地质矿产部门则负责审批。
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制度
1、目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列出的34种矿产,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等9种已授权省级审批;其余的,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下的,也授权省级审批发证。
2、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权仅限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厅)。
3、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是指依法取得采矿权,经工商登记合法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经营的单位。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例
1、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 (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 (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 (三)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 (四)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2、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第十条 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办法
1、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权仅限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厅)。
2、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有关规定以及《地质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为了对地质勘查成果的价值量进行公正、科学的评估,特制定本办法。
3、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4、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第十条 勘查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勘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勘查登记管理规定,履行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第十一条 勘查单位凭勘查许可证开展勘查工作,按规定期限完成勘查任务。
5、截止目前,地矿部以部长令形式发布的规章共有21个。其中有关地质矿产方面的规章有10个。涉及到地质勘查管理方面的有:《地质勘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部令第11号)、《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部令第14号)和《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办法》(部令第19号)。
山沙如何办理开采证
1、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2、办理采砂矿许可证的程序:向所在县或所在市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等待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凭借采砂许可证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如果审核通过,并且是水采,需要在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水上、水下作业安全许可证。
3、有的矿山需要环保证,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还需要办理环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