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国家需求主导,储量决定规模
1、国家需求主导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否、规模大小,首先由国家需求来主导。在国家规划的指引下,我们合理开采资源,以满足国家的需求。储量决定规模资源的储量,直接决定了开发的规模。储量有限,无法支撑大型矿山;储量丰富,则为大型矿山建设铺平道路。
2、通过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实现矿产资源宏观配置;通过矿产资源政策研究、制定与实施,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进行宏观调控;通过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生产过程中储量报告的审查批准来摸清矿产资源家底,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保证国家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矿产资源指经过地质成矿作用,使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并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物或有用元素的含量达到具有工业利用价值的集合体。矿产资源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开采,主要是根据矿体的产出形态和赋存状态等由设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计确定。
4、矿产资源的开发,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也相当严重,长期以来矿业沿用的是大量消耗资源和粗放式经营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
开发矿产资源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并举例说明
1、继续合理开发利用国内矿产资源,加强地质勘查,探明急需矿种储量。2)适当利用国外矿产,提高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国内特殊矿种储量。3)努力减少矿产资源所造成的环境代价。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有效抑制对矿产资源的乱挖滥采,执行地勘成果有偿使用,做好矿山风险评估。
2、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该首先选择一种最适合的开采方法;第二开采过程中应减少损失率,减少贫化率;第三,很多矿产资源是多矿种共生的,应该注意各种矿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第四,对于开采后的矿坑、采空区、塌陷区、废石场或排土场的综合治理。
3、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电。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4、二)不合理开发利用带来严重的生态环境负面影响尽管我国在《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中都对矿山环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就目前情况看,煤矿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仍十分严重。“一是井工开采造成地表塌陷,露天开采挖损土地;二是造成水资源的流失与污染;三是污染大气环境。
采矿需要什么资质
矿山开采需要的资质如下:矿山生产许可证;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环保证。
综上所述,采矿需要具备民事责任能力、适应开采方案的资金、技术和设备,以及满足法定前提和碎石加工资质要求。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并授权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资源分配。矿山工程企业需办理相关资质和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需年检,设立采矿权可通过竞争方式审批或提出申请方式审批。
法律分析: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是:有与开采方案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具备采矿权设立的法律前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解析: 开采资质是具备开采主体资格的企业,除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外,还需要具备那些条件才能开采特定矿产资源,例如开采煤炭,应持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六证。 市场主体的开采行为需要申请取得至少六项证书。
法律分析: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如下:(1)有与开采方案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技术和设备决定了矿山企业开采、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程度。资金更是企业生产建设的前提。(2)有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采矿权人必须是能够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
采矿许可证不得买卖、涂改、转借他人。采矿许可证可以依法延续、变更和注销。采矿许可证遗失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依法维护矿业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矿产储量是投入资金探明的矿产资源。矿产储量管理实行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的方针,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侵占、开采、破坏和浪费矿产储量。第四条 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全省矿产储量审批,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储量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制定和实施矿产资源政策法规
1、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3、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二)编制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三)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四)登记、核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
5、对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政策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以国家、省、城市的法律法规为主体的有关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规章,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提出的“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6、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保护矿产资源的方法
1、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矿产资源的最优耗竭;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乱采滥挖, 防止矿产资源的损失,浪费或破坏;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全过程控制, 将环境代价减小到最低限度;保护矿区生态环境,防止矿山寿命终结时沦为荒芜不毛之地。
2、保护矿产资源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合理开采:在开采矿产资源时,要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规定的开采标准和采矿技术,避免过度开采或浪费资源。循环利用: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应采取节约能源、减少废弃物和尽量循环利用的方法,最大限度地延长矿产资源的使用寿命。
3、少穿合成纤维衣服,少用塑料制品,因为这些东西都是由石油或者天然气合成的。尽量住小面积的房子,因为建筑材料基本上全来自于矿产资源。尽量少购家电,因为家电产品的基本原料也是来自于矿产资源。尽可能使生活简单化,绿色化,这样就能最大可能地节约能源和其他矿产资源。
4、保护矿产资源的建议5条如下:开展统一规划,全面推进国内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建立重点资源基地。
5、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派出督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