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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矿区房屋管理(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6-17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介绍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八条 自治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自治区内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九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凡在自治区内进行勘查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有关规定汇交或者填报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和各种矿产资源储量的统计资料。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可以由自治区开发的矿产资源,自治区自主地开发利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地方煤矿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保障安全生产,促进地方煤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矿产资源是指可以开采利用的呈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资源。

急求:《呼伦贝尔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五条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市拆迁办予以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的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由市拆迁办组织实施,辖区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背景实施时间: 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在2001年出台的,是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重要法规。该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于规范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该条例也为我国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由哪个部门管理

1、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市县级政府加强对经适房的查处,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2、法律分析: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需要经房屋管理部门的批准,如果未经批准改变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法律分析:如果需要改变房屋性质和房屋的用途,我们可以到当地的住房保障局和房产管理局进行办理。根据当地的保障局和房产管理局提的建议进行更改房屋的用途是可以的。否则不可以私自更改房屋的用途和性质,这是违法的行为。

4、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主要归当地的住房保障局和房产管理局管理。如果需要改变住宅的用途,要遵守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如要符合国家卫生、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等,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其次还要征得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改为营业房延续使用的,被拆迁人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并持有原产权性质为市店或临时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由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变更登记。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地方煤矿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保障安全生产,促进地方煤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八条 自治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自治区内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九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3、自治区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依法采挖某些矿种资源。第七条 自治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坚持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护资源的方针。开采矿产资源,要保障安全生产,保护自然环境。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使管理权,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分级管理。

4、包头市地方煤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地方煤矿的管控,合理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确保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而制定,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该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煤矿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现为您提供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内容:第一章就是总则的内容;第二章是总括关于登记的内容;第三章首先来了一个所有权登记的内容、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最后是其他登记;第四章主要涉及的是房屋登记的内容;第五章主要是违法而 承担刑事责任 的内容;第六章是是有关管理的内容。

2、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适用本办法。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西安市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单位自有房屋的管理,掌握房屋的数量、质量、占用和使用情况,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单位自有房屋的使用效能,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适应城镇管理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4、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第六条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