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贯彻执行我矿的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1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整顿办公制度和安全活动日制度、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入井人员出入井清点制度、瓦斯检查制度、矿井测风制度等等。
.健全制度,从严管理,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三违人员过五关制度。应在全工程处广泛开展井下单位无重伤,地面无轻伤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无事故活动,实现月度考核极度通报,年中奖惩兑现。强化安检队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安检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心。
一要坚持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安全管理知识和政策法规的培训与测试,让他们从思想上重视安全工作,能力上胜任安全管理工作。二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要害部位承包制度,落实承包责任,通过领导干部承包点的示范作用,带动面上工作的开展。
“三个三抓”重拳出击抓安全。抓好三个整顿。一是整顿安全作风,力戒作风不实、弄虚作假。二是整顿安全纪律,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劳动纪律,加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力度。三是整顿安全管理,保持正常秩序,落实层级管理,提升执行力,做到压力沉底,令行禁止。抓好三个治理。
2023年长治沁源县煤矿驻矿安全检查员招聘公告?
-6000元。煤矿给驻矿安监员聘用工资5000-6000元(基本工资每月4000元,生活补贴每月1000-2000元,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驻矿人员出勤不低于26天,下井不低于16天。驻矿安监员是集团公司派驻到下属煤矿,协助和监督下属煤矿安全生产的卫士。
党群工作部(党委办公室)、企业发展部、人力资源管理部(党委组织部)、企业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基本建设管理部、生产技术管理部、科技发展部、信息管理部、安全监察局、总调度室、法律事务部、监察审计部、企业文化部(党委宣传部)、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服务中心、采购中心等。
年龄符合岗位的要求(35周岁及以下为1981年6月15日以后出生);具备拟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人员,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不好干。驻矿安全监督员的工作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和挑战。煤矿生产环境复杂,涉及大量的设备和人员,安全隐患多,需要监督员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专业知识。监督员需要与矿工和其他管理人员紧密合作,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一般招聘流程是,人力资源部门初试,如通过3天到一周内给答复通知复试,复试通过一般也是三天到一周内回复,如是重要岗位,还要通过公司总经理的面试,通过通知时间也不会超过上面所说时间段的。沁源煤矿位于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李元镇李城村、经营范围包括矿产资源开采,煤矿开采,煤炭洗选、加工。
根据《富源县能源局2023年公开招聘引进煤矿安全监管急需紧缺人才实施方案公告》要求,经报名资格审查,现将通过资格审查参加笔试人员名单及笔试相关事宜公布如下。笔试时间及地点笔试时间:2023年3月18日(星期六)上午9:0011:30。笔试地点: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麒麟校区尚学楼B区。
云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关问题通知是第几号文啊
1、为进一步做好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加强对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有关要求,制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2、为进一步做好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评审工作,加强对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3、请各地认真总结近年来非煤矿山安全许可工作,广泛收集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企业的意见,从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和增强可操作性等方面研究提出对9号令的修改建议,为参加分片座谈会做好准备。分片座谈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20xx年8月23日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5、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要注意什么 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健康的根本保障,也是煤矿企业当前和今后必须抓好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工作。
6、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出台过许多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文件,不细说,可以在安监总局网站上找;地方性法规及文件主要参考各省政府、省安监局网站。
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0修正)
1、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贯彻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煤矿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着重于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与治理,以确保矿井安全运行。煤矿企业需严格遵守规定,第二十条中强调,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报告和监控制度,每季度向县以上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需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4、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第四条 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少于5个。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这是《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中的明确要求,旨在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加强井下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治理事故隐患,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对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并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奖励;对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冒名顶替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的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