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1、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1号 现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 总理*** 1998年2月12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4、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其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简称矿山企业,包括有矿山的全民所有制单位,下同),必须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权。
5、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保障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为了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确保资产核实工作的规范性,准确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以及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
首先,第十六条规定了工作核心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的全面梳理(单位基本情况清理),即确认纳入清查范围的单位数量、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信息。接着,账务清理(第十八条)是关键环节,涉及到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会计科目、现金、有价证券及资金往来等账务数据的核对和整理。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资产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搜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逐级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核实的申请报告。各单位应当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审批)同意后,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往来款项的清查,采用与对方单位或个人通过对账单核对账簿记录的方法进行。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23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22版修订如下: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财务行为,强化固定资产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安全存放:确保固定资产存放在安全、干燥、防潮、防尘、防盗的环境中,维护资产安全与完好。 明确责任:建立明确的固定资产存放责任制度,为每项资产指定责任人,负责资产的保管与维护,确保责任人承担资产安全与完好的责任。 分类管理:根据固定资产的类型和规格进行分类存放,便于检索、维护和管理。
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价值不超过500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如下:总则: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园特点,制定本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如下: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