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开采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开采矿山需要办理一系列手续,包括矿权申请与审批、安全生产许可、环保验收与排污许可、土地使用手续以及其他相关手续。这些手续的办理有助于确保矿山开采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保护资源和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在工商部门核名登记。携带相关资料到国土资源局申请开采证。递交资料到安全管理局审批。集齐相关数据向环保局申请测评。递交相关资料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税务部门提供材料,办理税务登记证即可。
煤矿开采需要的材料如下:采矿许可证(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管理部门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核发);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资格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核发);矿长资格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划定矿区范围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关系是什么?
划定矿区范围实际上是取得采矿权的前提,也是将来采矿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作业范围。所以,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不是划定矿区范围的前提条件,不能认为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在精细粉厂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前,将一定范围具有石灰石资源的山地划定为矿区是违法的。取得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关系。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与采矿权并非是直接关联或者包容的两个概念。若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则无需借助于征收土地,由于矿产资源乃是中国境内国家所拥有的自然资源,只要依法取得相应的矿业权,便可实施矿产资源开发。然而,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并获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需要在指定的矿区范围内进行自有勘查活动,不可擅自越界。
专指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物权,包括以行政划拨、有偿出让、转让为主要取得方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申请—审批方式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排他性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及以民法规定的相邻关系为原则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诸如取水、排水、通行的权利等。
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要不要办理农转用
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办理农转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开采矿产资源或者矿山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采矿范围土地使用权是不可以转让的,土地和矿产资源都是归属于国家所有的,但是很多人固有印象中认为在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就可以直接对该土地下面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了,人们会觉得两者之间是一种直接的包含关系。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理论上是不可以的,不过要是重点项目的话,存在矿业权避让,比如铁路、高速等,但要经过采矿权企业的同意,适当补偿后注销采矿权,同时做压矿报告论证后,可以进行征地储备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