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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员工管理办法规定最新(煤矿工区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3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1、法律依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2、第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遵循“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制定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题库。

3、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历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管理,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发展我区地方矿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境内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2、无证采矿的行为,即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根据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不论是国营矿山企业,还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都必须经审查批准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凡未经合法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均视为无证采矿行为。擅自在未批准矿区采矿的行为。

3、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采取积极的政策,方针为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和加强管理。集体矿山企业主要负责开采国家指定的矿产资源,而个人则被允许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仅用于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少量生活自用矿产。这些规定旨在鼓励和规范他们的开采行为。

4、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等等。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1、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采矿权的审批、领取采矿许可证分为:划定矿区范围和领取采矿许可证两个过程。具体步骤: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权申请人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采矿登记机关进行申请批复并进行矿区范围的划定。确定矿区范围的预留期即可。

2、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将采矿权的审批、领取采矿许可证分为以下两个程序:划定矿区范围和领取采矿许可证。

3、在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分别以第240号、第241号和第242号令颁发了三项重要的行政法规,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统称“三个办法”)。自那时起,这三个法规开始实施,对于有效地推动矿产资源法的贯彻执行起到了关键作用。

4、年,国务院连续颁布了3个关于矿业权管理的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与《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5、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6、采矿权有偿处置行政处罚的规定包括:对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有明确规定。对违法开采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例

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 (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 (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 (三)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 (四)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第二条中,进行基础地质调查工作,如区域地质调查等,应按照相应的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进行登记。比例尺分别为1:100万、1:50万、1:25万、1:10万和1:5万。第三条,矿产资源勘查者需按照经纬度划分区块,以基本单位区块、四分之一区块和小区块为申请登记单位。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一)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有权对以下行为作出处罚。(1)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删去《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经评估确认的”。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山东省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94修正)

1、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章着重于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管理与扶持。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这类企业实行积极的政策,鼓励他们在国家指定范围内开采矿产,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仅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少量生活自用矿产。

3、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采取积极的政策,方针为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和加强管理。集体矿山企业主要负责开采国家指定的矿产资源,而个人则被允许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仅用于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少量生活自用矿产。这些规定旨在鼓励和规范他们的开采行为。

4、在山区、丘陵区、沿黄地区依照有关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有关采矿批准手续。

5、破坏矿产资源。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合法利益进行严格评判,依法对所有企业和个人进行依法监督管理,不允许个人私自开采或外运出售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