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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规划管理(矿山规划)

发布时间:2024-11-09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大型规模以上矿产地和对国家或者本地区有重要价值的矿种,应当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第十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处置权的体现。国家要对全国矿产资源作战略储备,并对鼓励开发、允许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矿种和地区作出统筹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包括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与组织实施两个基本环节。

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中的角色、责任以及技术应用。省级主管部门需实施领导责任制,并将规划执行纳入考核体系。同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管理效率,并确保资金投入。

矿产资源管理的概念为:矿产资源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在积累、储备、消耗过程中,所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它包括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资源政策研究、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以及地质资料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