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司新闻

违法收购加工矿产品(收购非法开采的矿产品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4-10-29

收购非法开采的矿产品怎么处理

1、法律分析:在矿区收购明知是非法开采的矿产品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收购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2、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矿产品的违规行为,会没收矿产和违法所得,并可能加重处罚。对破坏性开采造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这些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具体由相应部门决定,如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4、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5、对于开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如开采率未达标、未按规定绘制井上井下对照图,将被责令改正并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地质灾害的,必须恢复或治理,否则将吊销采矿许可证并赔偿损失。

6、多次非法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追诉的,或两年内多次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对非法采矿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用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专门工具和供犯罪使用的财物,应依法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国实施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该法经过多次修正以适应时代需求。最初版本于1986年3月19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编号为八届第74号主席令,由江泽民主席签署发布。这一法律的出台旨在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和保护,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概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勘查和开采需遵循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需申请勘查许可证,采矿则需申请采矿许可证,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作为基本管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与《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对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与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及生活自用少量矿产的采挖有明确的法律指导。第三十五条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章着重于矿产资源的开采与管理。首先,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企业开采矿产必须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确保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标准,以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第三十条强调了矿产资源的综合开采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第二章规定了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流程。首先,第十二条强调了国家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勘查登记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部分特定矿种可由授权部门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收购非法开采的矿产品

法律分析:在矿区收购明知是非法开采的矿产品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收购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无证采矿的,《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分析:非法买卖国家国矿产资源可能涉嫌非法采矿罪。

收购无采矿许可证开采产品或擅自收购指定单位收购矿产品的行为,第四十三条规定,将没收非法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能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对因开采活动导致环境污染、地质破坏或资源损失的行为,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恢复治理的强制要求,情节严重者将吊销许可证,严重犯罪行为将接受刑事追责。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1、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必须合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履行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特殊矿产的合理勘查,依法合理开采矿产资源,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以及综合开采、利用矿产资源。

2、北京市的矿产资源管理在第四章中有详细的规定,着重于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实施抽查和年检制度,确保这些企业的勘查和开采活动合规。他们需配合检查,如实报告相关信息,不得有拒绝监督的行为。

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基本职责是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以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相关管理政策、标准和规范,进行资源储量的评审、登记与统计,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分析供需形势,制定资源政策等。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在地矿行政中占据核心地位。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哪些,如何查处

1、第一条 为规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依法惩处矿产资源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按照矿产资源勘査、开采、转让、审批登记、补偿费征收、地质资料汇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内容,可以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分类,如违法勘査、违法开采、违法转让、违法审批等。

3、矿产资源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该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的行为。对主要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的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收购矿产品不明知来源违法吗

法律分析:在矿区收购明知是非法开采的矿产品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收购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收益,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掩饰、隐瞒的,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多次非法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追诉的,或两年内多次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

第七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是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是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